路外公共停车设备的建设应按照国家和城市对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和利益方的建议和意见。对已建成的公共停车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左他用。因城市规划需要改变公共停车设备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路内停车泊位设置应遵循“统一规划、科学设置、合理收费、加强管理”的原则,依据城市停车设备规划和道路交通规划进行科学实施。对已设置的路内停车泊位应定期进行评估,每年至少评估一次,为增加、减少、撤销及调整路内停车泊位提供技术依据。
新建、扩建建筑物应依据规定配建停车设备。对未按规定配建停车设备的建筑物,应按照停车位的缺乏数缴纳建设差额费。停车管理部门收取建设差额费后,由政府集中统筹建设或者购置公共停车设备,产权归政府所有,并由政府核定管理机关负责或委托管理、维护。居住建筑应当配建停车设备,没有停车设备或者停车设备停车位不够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在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在居民区内划定停车位。机械式立体车库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阻碍交通。居民区应当设置必要的访客车位。